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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赔付:“优待”不能无限制

1998-08-03 来源:光明日报 温源 我有话说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两个通知,两个通知都共同涉及一个内容,即“无赔款退费”。

无赔款退费是个通俗性说法,它是相对照1996年7月颁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8条的“无赔款优待”来说的。“无赔款优待”的主要内容是“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一年内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0%;连续两年的,优待15%;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的,优待20%。”

业内人士都了解,车险不同于其它险种,其它险种多不受人为控制,带有很强的偶发性因素,车险则更多来自于人祸,它主要是由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从很大程度上能够被人为控制。基于此,在对车险进行赔付时,许多保险公司都以“无赔款优待”作为一种对谨慎驾驶的鼓励。这一点在国际上已成为惯例。

令人遗憾的是,这条提倡安全驾车的善意规定,在我国保险业界却正日益演变成一种纯粹的、恶性的价格竞争,从前的优待变成了今天的退费:原来只在无赔款情况下才能享受的优待,变成了无论你有没有赔款都给予优待;原来只在续保时方能得到的优待,变成了一手交保费,一手给退费;原来只有10%到20%的优待比例被抬高到30%或40%,有的甚至高达50%!

应该说明的是,没有哪家保险公司愿意出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给出高价,大大提高了自身的经营成本,导致车险业务的效益急剧下降,而且直接威胁到保险公司日后的偿付能力。

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看看退费的最终去处,就不难得出答案。据了解,“去处”有两个:一是退还给上险的企业,大部分成了企业内部的小金库或是个别“说了算的人”的“私房钱”;再就是变形成“手续费”,进了代理人的腰包。两者孰轻孰重?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张淮利副总经理在接受记者采时说,问题主要出在保险代理人身上。

据张淮利经理介绍,许多保险公司都遇到过这种情况:有些业务能力较强而自身素质又不太高的代理人向公司提出要求给予更高比例的退费优待,并扬言如不给就要另换门庭。实际上,这时的优待已变成了退费,退到了保险代理人手中。保险公司出于争业务,上规模考虑,往往从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种行为。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退费比例被炒得愈来愈高,加上保险代理人有保险单的签单权,从而更容易蒙蔽广大保户和保险公司,自己从中坐收渔利。这种行为轻则助长了一些人的投机行为,损害了保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重则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扰乱了整个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对此事高度重视,连续下发了这两个通知。通知规定各保险公司一律不得再支付“无赔款退费”,并从1998年7月1日起,无赔款优待内容改为“不论机动车辆几年无赔款,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基准费率的10%。同时取消保险代理人的签单权。”

《通知》还首次提到了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办法,主要有两点:一是将给予违规金融机构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直接开除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永远不准从事金融工作;二是对违规机构暂停车险业务1—6个月的经营权。保险公司对监管部门的惩罚办法都深表欢迎。

对于保险代理人,业内人士估计,《通知》下发后,将对他们产生较大冲击,有一部分将自行消亡,剩下一部分业务规模开展较大的,可能将继续从事代理人职业。总的来讲,保险代理人将继续对国内的保险市场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

眼下各级保险公司正在按人民银行的要求开展旧保单的回收工作,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已于7月23日在报上发出通告,声明自1998年7月1日起实行计算机出具机动车辆保单和保险费收据,并对7月1日以后手工签发的机动车辆保单和保险费收据一律不予承认,以便从源头上杜绝违规现象发生。

《通知》能否长期得到贯彻落实,类似的违规现象能否不再重演,人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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